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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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0566.10元,利息145元,罚息7537.89元、违约金7500元,合计25748.99元(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及从2018年12月1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