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商洛供电局 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商洛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镇安县久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爆破材料库损失339508元,鉴定评估费40000元,共计379508元。 二、驳回原告镇安县久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0元,由原告镇安县久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9380元,被告商洛供电局承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