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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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商洛供电局 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商洛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镇安县久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爆破材料库损失339508元,鉴定评估费40000元,共计379508元。 二、驳回原告镇安县久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0元,由原告镇安县久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9380元,被告商洛供电局承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