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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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花支行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海宁百方针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海宁百方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和2017年3月17日分别向被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偿还款项766027.79元和1160289.8元的清偿行为。 二、被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返还原告海宁百方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个别清偿债务款1926317.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36元,减半收取11068元,由被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