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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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润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68280.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21.71元(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以68280.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嘉兴市润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4元,由原告嘉兴市润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34元,由被告***负担1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鉴定费32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