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利群集团连云港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的《经营管理及服务合同》解除; 二、被告利群集团连云港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82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利群集团连云港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625元,被告利群集团连云港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反诉原告利群集团连云港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 裁判日期 | 202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