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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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福州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附件; 二、福州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装修款16960.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元,由***负担282元,福州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4元。公告费260元,由福州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