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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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州常青藤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669951.4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118.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7月3日,之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5393元; 三、***、福州常青藤电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州常青藤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346元,***、***、***、福州常青藤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4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州常青藤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