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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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所签《经营权转让合约》中超过二十年租期期限的对应条款无效。 二、解除***与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经营权转让合约》。 三、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经营权转让款四十一万二千一百四十元、赔偿***损失三万元(如***在徐扬刑事案件判决中获得退赔,执行数额相应扣减)。 四、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违约金二千八百九十六元二角。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月平均值加倍计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零二元,***负担一千一百二十六元(已交纳),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九百七十六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