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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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贵州石中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贵州石中玉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石中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贷款本金12,6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607,805.13元。从2020年5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被告石中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27412016280085”《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对登记在贵州石中玉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方县循环经济园区(大方镇龙昌村、余石村)的两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方房权证2013字第××号、方房权证2013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贵州石中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偿还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对前述两套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两套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对登记在贵州石中玉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方县循环经济园区(大方镇龙昌村、余石村)的两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方房权证2013字第××号、方房权证2013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贵州石中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偿还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对前述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贵州石中玉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前述第一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73元,由被告贵州石中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贵州石中玉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