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梅林塑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久长支行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332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梅林塑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梅应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14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梅林塑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8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0年06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梅林塑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贵安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账户额度44680.00元(实际冻结7.98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06月16日起至2021年06月16日),2020年06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梅林塑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久长支行xxxxxxxxxx账户额度44680.00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06月22日至2021年06月22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44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332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