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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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0321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等150801.28元;扣减已支付的10000元及被上诉人***已支付的10417元后,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30384.28元,向被上诉人***支付10417元; 三、驳回上诉人***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处理予以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上诉人***承担1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1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