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枝特区联润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联润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针对本案中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措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控制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控制的申请,逾期不申请,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