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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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赔偿原告马高云100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赔偿原告马高云10595495954.90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高云52626.63元,共计158581.53元; 二、被告何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马高云鉴定费2740元(被告何娟垫付医药费41016.40元,待执行时由原告予以返还); 三、驳回原告马高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63元,由被告何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