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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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腾仁实业有限公司 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腾仁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83960.89元及利息212150.61元(从2018年3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6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3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883960.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腾仁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逾期利息123381.09元(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1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17.80元,由原告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967.24元,被告江西腾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55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