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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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票据号码为xxxxx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0月28日,出票人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权利由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二、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阴市顾山木材包装厂支付货款50万元。 三、驳回江阴市顾山木材包装厂对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江阴市顾山木材包装厂已预交),由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阴市顾山木材包装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