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吉安县新军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骏嘉贸易有限公司
新疆华孚纺织有限公司
辽宁天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
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市丰皓化工有限公司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票据号码为xxxxx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0月28日,出票人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权利由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二、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阴市顾山木材包装厂支付货款50万元。

三、驳回江阴市顾山木材包装厂对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江阴市顾山木材包装厂已预交),由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阴市顾山木材包装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11-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