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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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兵07民终219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70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再审申请人***工程款600,507.24元、利息19,591.5元,合计620,098.74元; 三、被申请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5元,合计20,783元,由***负担2830元,***、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9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