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焦煤集团阜康气煤有限公司 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追加新疆焦煤(集团)有限公司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与新疆焦煤(集团)阜康气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43857元(原告已预交21929元),其他费用320元,合计44177元,均由第三人新疆焦煤(集团)阜康气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