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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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074.6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保险以外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保全费等损失共计67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