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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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包含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负担959元,由被告***负担15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