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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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太行山路支行 东营市金嵩商贸有限公司 东营市民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大学支行 东营市铭智商贸有限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园分理处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太行山路支行XXX账户的存款3000000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园分理处XXX账户的存款3000000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园分理处62×××52账户的存款3000000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的存款2509.36元;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铭智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营黄河路支行营业部XXX账户的存款3000000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园分理处XXX账户的存款3000000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园分理处62×××36账户的存款3000000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园分理处XXX账户的存款3000000元、在青岛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XXX账户的存款3000000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园分理处62×××73账户的存款3000000元、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大学支行62×××15账户的存款30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交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