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 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邦迪化学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邦迪化学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邦迪化学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山东邦迪化学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