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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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技术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宁波天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弗锐达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临床)F2016-天润生物药业-082901V.2(574)的《国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临床试验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二、被告厦门弗锐达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天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73250元; 三、被告厦门弗锐达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天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宁波天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厦门弗锐达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本诉受理费9779元,由原告宁波天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8524元,被告厦门弗锐达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55元;反诉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厦门弗锐达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