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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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金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47000元; 二、驳回原告镇江金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8元,由原告镇江金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由被告***、***负担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引用的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