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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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丹县金苹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一品纯食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南宁市一品纯食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原审被告南丹县金苹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350元,由被上诉人南宁市一品纯食品厂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上诉人南宁市一品纯食品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