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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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5万元; 二、被告***、被告南宁蓝仕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持有的南宁蓝仕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的股份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 三、被告***、被告南宁四美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持有的南宁四美体育文化有限公司2%的股份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850元,由被告***、被告南宁蓝仕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宁四美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请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