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在广西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银行、灵山县泰业银行等银行的银行帐户及存款、支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的账户及存款在332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在332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对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332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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