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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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31015.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3292.33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0.00元,由被告***负担350.00元,被告***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