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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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754043.1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各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894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向本院缴纳),由原告***承担38590元,由被告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承担713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规定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894元,汇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账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