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 嵊州市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3民初3391号 原告:嵊州市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学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钢,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湘梅,执行董事。 原告嵊州市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嵊州市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准许嵊州市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计849元,由嵊州市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6-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