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项氏华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开封项氏华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沭阳县新河镇大白鲨稻草工艺品经营部给付草雕款148496元。被告***对此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沭阳县新河镇大白鲨稻草工艺品经营部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0元,由原告沭阳县新河镇大白鲨稻草工艺品经营部承担600元。被告开封项氏华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