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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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返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借款本金401,873.59元,支付截止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11,737.77元及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7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逾期年利率7.35%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律师代理费16,544.45元; 三、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对***、***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6××61号、坐落于延吉、坐落于延吉市西山街****701】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2元,减半收取计3876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