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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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 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31730.1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240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49元,减半收取170.75元,由原告***负担41.93元,由被告***负担12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