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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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纵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天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乌苏市人民法院(2018)新420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新疆天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新疆纵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27,684.22元、违约金12,326元,合计440,010.22元; 三、驳回新疆纵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新疆天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0,7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715元,合计51,455元,由新疆纵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737元,新疆天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37元,由新疆天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