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泓联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绍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泓联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当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2月6日起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贵州泓联典当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张绍新所有的位于安龙县房屋(建筑面积80.74㎡,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贵州泓联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被告***、张绍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