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巨升影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贵州巨升影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2月27日起至偿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所欠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1280元,减半收取15640元,由被告贵州巨升影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