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黑0522执保115号 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民、娄丹、李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0)黑0522民初5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何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000.00元;查封何民名下位于八分场益民小区2号楼三单元501室的房产一处。2020年11月5日,本院向哈尔滨银行红兴隆支行送达了协助冻结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何民在哈尔滨银行红兴隆支行账户内存款7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885.05元);向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友谊第八管理区分中心送达了协助冻结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何民名下位于八分场益民小区2号楼三单元501室的房产一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你方申请保全的内容,已经部分保全完毕,本案按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