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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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9627.23元【暂计至2020年9月14日止,利息(含罚息、复利)的计算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625元,退回原告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