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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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 江西茂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茂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209066.25元【暂算至2020年8月25日止,利息(含罚息、复利)的计算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兴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兴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茂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茂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兴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