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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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克州分公司 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未付工程款192472元; 二、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1元,由被告***、***负担4070元,原告***负担4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