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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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龙游松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68,000元及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浙江龙游松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第一部分:分别以第10期租金中的3,000元及第11-17期各期租金12,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9月22日、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22日、2020年1月22日、2020年2月22日、2020年3月22日、2020年4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第二部分:以全部加速到期租金81,000元(第18-23期)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浙江龙游松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1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龙游松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31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