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鲁山县金博源物资有限公司
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山县金博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山县金博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滞纳金108万元;

三、被告***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鲁山县金博源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20元,由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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