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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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28416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90673元,两项合计21908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45元,由***负担3368元,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97元,由***负担156元,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