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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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期内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3月2日,期内利息按月利率8.80875‰计算;自2019年3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计算出的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125.24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列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