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蓝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执异21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法执字第60号执行裁定; 三、张家口蓝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在2012年7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时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即4350632.75元与1810525元)就***应偿还***借款6151633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即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年8月1日以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张家口中院(2012)张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 四、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张家口蓝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支付1810525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应偿还***借款6151633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担迟延履行责任,自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7月30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年8月1日以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张家口中院(2012)张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9-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