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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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归还借款本金662137.46元、利息23590.73元、罚息278.88元、复利513.94元(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8.085%计收,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8.085%计收);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归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本金491048.66元、利息10110.28元、罚息357.54元(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4.875%计收,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4.875%计收);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支付律师费6800元; 四、若被告***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