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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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金三甲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鸿威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金三甲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鸿威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908825.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8825.42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鸿威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52元,由被告广东金三甲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