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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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物业管理费1220.10元及逾期违约金110.70元,合共133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