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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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第三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信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29995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信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门套装潢款2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第三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信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第三医院负担;本案反诉费741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08.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第三医院负担人民币2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信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33.9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