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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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子诚新合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17921.11元及罚息436511.1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此后罚息按年利率12.9%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合合顺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创景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初旭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子诚新合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按票据结算),由被告***、***、***、***、***、南京合合顺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创景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初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各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