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港保税区益生鸿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拾分味道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拾分味道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张家港市保税区益生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上海拾分味道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948259.2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均以948259.2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82元,由原告上海拾分味道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70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保税区益生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283元。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9-28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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